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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中所受行政处罚可否折抵刑罚
2024-07-01 10:2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对有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司法机关在判处刑罚时是否需要将被告人先前受到的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应将行政处罚折抵刑罚,二是不应将行政处罚折抵刑罚,三是行政处罚是否应折抵刑罚,要看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节点。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同一人员、同一时间实施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与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同一事实”。二者虽性质不同,但都以驾驶机动车为基础,如果系同一时间由同一人员实施,便具有天然的“同一性”,而且司法机关会将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犯罪从重处罚情节来评价,因此二者本质上不能割裂,属于“同一事实”。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将行政处罚在刑罚中予以折抵。

  公安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后,仍有权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对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后有权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指导意见专门针对危险驾驶犯罪,相较于属于特别法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