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关于在精准扶贫中加强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8-06-29 13:43:00  来源:

        第一条   为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司法扶贫的特色和优势,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更好地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和《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的一种救济措施。

第三条   在精准扶贫中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依法、优先、及时、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解决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实际困难。

第四条   救助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范围:

(一)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举报、作证等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县人民检察院、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办)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第六条   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县扶贫办应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相关信息数据,并在信息数据更新时及时反馈。

第八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印发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宣传资料,由县扶贫办在组织各乡镇、各部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中广泛宣传。各乡镇应及时排查、收集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信息,并将相关信息材料报送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县扶贫办移送的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联系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告知其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及所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经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盖章确认的证明属于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的,可以申请县人民检察院调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救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并于决定做出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救助申请人及县扶贫办。

第十三条   县人民检察院在确认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收到司法救助金后,定期会同县扶贫办跟进回访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和扶贫效果等,监督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十四条   县人民检察院应在救助其他确因遭受不法侵害导致生活贫困的非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乡镇有关乡镇应及时依照程序审查被移送的困难群众是否应当确认为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予以帮扶,并将审查结果及时报送至县扶贫办

第十五条   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扶贫办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工作,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联系,互相交流学习国家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工作相关政策规定,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   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申请救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群众获得救助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十   本办法由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泗洪县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54

  编辑: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