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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审结辞职申请撤回无效案
2022-06-13 14:4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本报讯(通讯员 王颖瑛 单如军)劳动者单方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行取回辞职申请或离职证明的,可以视为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吗?近日,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2月9日,小陈在公司提供的离职证明上填写了基本信息及离职原因等内容后,在落款处签字确认。签字后,小陈又觉不妥,于是在公安机关的协调下取回了离职证明复印件,而公司则依据该离职证明为小陈办理了退工备案手续。小陈认为自己将离职证明取回就代表已经撤回了辞职的意思表示,况且取回时也明确向公司表示过不愿辞职,而公司却给他办了退工备案手续,这明显属于违法解除,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系形成权的一种,自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小陈主张已经取回离职证明,但鉴于其辞职申请已到达公司处,小陈向公司索要离职证明的行为并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承办法官解释说,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因此,从保护相对人及维护法律关系稳定性角度出发,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后即不得撤回,但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撤回的通知同时或者先于解除的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的”除外。法官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三思而后行,切莫冲动。

  编辑:w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