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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法院判决:善行无需担责
2025-01-14 10:1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男子在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挺身而出,制止冲突进一步升级,没想到却被告上了法庭。近日,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7月某日下午,俞某和母亲王某到丹徒区某制刷厂办事,该厂油漆工人魏某认为俞某供货有质量问题易造成返工,要求俞某支付返工工资。双方发生了口角。魏某先出手打了俞某,王某见儿子被打便上前维护,被魏某用拳头击打。该制刷厂车间主任李某赶到现场,认为周围堆放的铁架存在危险隐患,且自己作为厂干部,有义务维持秩序,避免冲突升级,遂上前拉架制止。在这个过程中,俞某不慎摔坐在地,腿部受伤。

  俞某诉至法院,认为魏某将自己打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拉架中偏帮魏某推倒了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诉讼期间,俞某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遭意外致右膝内侧半月板撕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时情况来看,俞某与魏某的冲突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李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实施劝架拉架是为了避免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李某对俞某损失的产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魏某与俞某的责任比例,魏某作为制刷厂员工,向俞某索要返工工资遭拒后大打出手,对俞某损失的产生存在主要过错。俞某在纠纷发生后激化矛盾,致冲突升级,对其损失的产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及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魏某对原告俞某受到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俞某自担30%的责任。俞某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