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购买二手电动汽车,一段时间后首任车主取消车上自动辅助驾驶功能,导致买家突然无法使用,但合同中并未就该付费功能作出约定。买卖双方合同价款是否包含该功能?该功能是否包含在车辆整体转让交付的范畴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因买家购二手车时未被告知辅助驾驶功能需要付费,且该功能对买家购买意愿造成直接影响,故认定该功能附属于电动汽车成为转让交付的必要组成部分,判决卖家对买家重新开通该功能造成的损失8888元进行赔偿。
2022年5月,黄某以24万元的价格从邓某处购买了一辆某品牌“二手”电动汽车,一个月后,车上的自动辅助驾驶功能突然无法使用。黄某联系汽车生产企业,得知该车其实是辆“三手车”,首任车主周某于2019年11月通过38期分期支付方式购买安装了“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总计42218元,分期付款协议中约定若转让车辆需提前付清全部价款。2021年4月,周某将车辆转卖给邓某,同时周某继续分期付费,其间邓某一直正常使用上述功能。至2022年6月,周某停止续费,剩余8期款项共计8888元未支付,车企与周某确认后,将 “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关闭。
车企表示,若要重新开通该功能,需另外支付4.5万元。黄某认为自己如果购车前被告知该功能还需另外付款,很可能改变购车决定,故认为邓某、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重新开通该功能所造成的损失4.5万元。直接卖家邓某称自己对该功能需要另外付费亦不知情,其购车时与周某的买卖合同上也未写明是否包含自动辅助驾驶系统。首任车主周某则认为,自己既已卖车,便没有继续支付的义务,后续车主若要使用该功能可自行付费开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焦点在于: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购车价款中是否包含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功能。智能性是电动汽车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智能辅助驾驶系统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多种功能。区别于传统燃油汽车买卖,消费者在购买电动汽车时,必然会关注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的配备、使用情况,其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预期车价,以及购买电动汽车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产生直接影响,即智能系统附属于电动汽车成为必要组成部分。首任车主周某签订的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若转让车辆需提前付清全部价款,但周某将车辆过户给邓某后并未告知其该项功能需要付费,周某继续每月支付相应费用,邓某正常使用该功能,故应认定周某和邓某之间合同价款包含该功能。同理,邓某在转卖车辆时,该功能处于正常开通状态,黄某未被告知该功能需要付费,故应认定原告黄某和被告邓某之间合同价款亦包含该功能。邓某向黄某交付车辆后,黄某无法使用上述功能,故认定邓某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外,原告黄某与首任车主周某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周某无需向黄某履行合同义务,对黄某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鉴于周某已支付自动辅助驾驶系统前30期费用,经向车企说明相关情况并进行协调,车企同意黄某补足后续的8期费用即8888元便可恢复使用该功能。最终,法院判决邓某赔偿黄某损失8888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主动履行了款项。
此外,针对原告黄某庭审中提出的首任车主周某在车辆转卖后并未及时解绑车主认证、其仍然可以登录车联App远程操控已售车辆的问题,结案后,车企协助黄某在App上完成涉案车辆的车主认证,取消周某的主用车人身份并变更为黄某,解除了隐私泄露及车辆被远程操控的风险隐患。
法官说法:
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汽车产品、服务和体验日新月异、推陈出新,辅助驾驶等智能系统深度影响车辆价格、驾乘体验以及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同时也催生出新的法律风险和矛盾纠纷。但在案件审理调查中发现,部分电动汽车企业对于“二手车”市场以及车辆转卖中的交易风险重视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升级。一方面,车企应对二手车市场加强关注,根据车辆功能的更新迭代,持续优化智能汽车的使用权转移流程,完善App车主认证程序,深化车主权益保护机制;另一方面,消费者购车时要提高警惕,签订详细购车合同,核实车辆智能配置,明确车辆智能功能交接细节,及时更改账户信息,共同打造良好的二手车交易环境,保障电动汽车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