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是职场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其“时间线”的重要性不容小觑。近日,泰兴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因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导致其维权途径受限。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必须把握关键时机。
王某从2020年4月开始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作,2023年1月之后,公司不再安排他工作。王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并且拖欠了他的工资,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于是向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2万余元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2024年1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认为王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明确,无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仲裁裁决作出后,王某未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7月,王某又以相同的请求、相同的证据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审查后,认为王某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已经处理,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王某持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至泰兴法院。
泰兴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已于2024年1月由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因王某未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已生效。2024年7月,王某以相同请求和证据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机关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不予受理。王某随后持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但因仲裁裁决已生效且无新证据,其起诉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