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可因情节轻微免予起诉,男子却在不起诉决定前夕“再伸手”。6月30日,经泗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王某是一名装修工人,平日承接房屋整体装修,有时还会接一些私活。2024年3月,王某因在工地上盗窃了价值2500余元的电线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发后,基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现有情况,泗阳县检察院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泗阳县检察院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王某行政处罚,后王某被行政拘留八日。
2025年5月,王某因涉嫌2起盗窃案再次被移送至泗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这2起犯罪事实恰巧发生在2024年10月期间。原来,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并未吸取前次盗窃的教训,反而将盗窃当作“来钱快”的方式。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2天与后3天,王某选择再次铤而走险,通过翻窗的方式2次进入多间毛坯房内盗窃房屋墙体电线,后因被保安发现,王某不得已将窃得的墙体电线遗弃在现场后逃离。
泗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后均实施了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大,应撤销不起诉决定书,重新提起公诉。近日,泗阳县检察院以王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