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766亩土地开展林下套种,作业中误伤他人苗木,被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纠纷?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自行补充侦查,依法认定该案系民事纠纷,对种植户冯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厘清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签下十年流转合同 套种作业惹来官司
2023年3月,冯某与某农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土地766亩,期限十年。合同约定,冯某可在原有碧根果林行间开展林下种植,作业中如损坏苗木按市价赔偿;冯某还可代销公司原有苗木,销售款按比例分成。
接手土地后,冯某见200亩苗木行间留有两米左右空隙,便雇工驾驶碎草机作业套种小麦。作业中,机器刀片割断部分向外突出的苗木,经清点共8473株,鉴定价值3.3万余元。冯某依约主动先行支付10万元赔偿款。
不料,刘某的前妻、曾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个人承包的100亩土地上苗木被冯某故意毁坏,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280万元索赔。公安机关遂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冯某立案侦查。
自行补充侦查 还原案件完整法律关系
2026年3月,案件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没有局限于侦查卷宗既有材料,而是坚持全面核实证据,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办案人员调取公司全部合同档案后发现:早在2019年,刘某便与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妻子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100亩耕地出租给王某育苗。该合同是否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成为案件关键。
检察官又赴案涉土地实地勘查,发现苗木并非成片被毁,仅外侧突出植株被机器割断。按每亩3000株的育苗标准核算,王某承租的100亩土地理论育苗规模可达30万株,实际受损8473株,毁坏比例仅2.8%。
工商登记材料和股东会决议进一步还原了案情:刘某持股51%,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明确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须经股东会决定,而2022年10月公司股东会已决议同意引入第三方接手土地经营。
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合全案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与时任妻子、公司高管王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公司土地出租给王某个人育苗,属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王某对此应当知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该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民事责任应先由公司对外承担,再由公司向刘某追偿。刘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的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冯某系善意第三人。
“冯某签约时对地块上存在他人私属苗木并不知情,也无法预见。其依据合法有效的流转合同开展林下套种,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不存在毁坏财物的犯罪故意。”承办检察官表示,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事实,相关财产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026年9月,经泗洪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院认定本案属民事纠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对冯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办理案件,必须审查有无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我们通过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补充侦查,把准罪与非罪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守住司法公正底线。”检察官说。
目前,冯某已重新投入农业生产,766亩流转土地恢复正常经营,相关民事赔偿争议正依法通过民事途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