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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副校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一放了之”
2020-07-06 11:42:00  来源:泗洪县检察院

  作者:张耀阳(江苏省泗洪中学法治副校长,泗洪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我就是想打他的,谁让他之前不问青红皂白打我的,我为报仇找他很久了。”刚满16周岁的小朱在检察官对其讯问时仍“愤愤不平”。

  检察官对小朱看似无理的辩解并没有生气,反而更加坚信自己的观点。2019年10月份一天晚上,小朱从泗洪县城步行街某网吧下楼时,偶遇到两年前无故殴打过自己的小石,遂心生报复念头,又担心自己势单力薄打不过小石,于是立即通知朋友小娜(16岁)、小任(17岁)、小许(15岁)等人到该网吧寻找石某某,要把两年前被惨打而丢掉的面子“打回来”。仇人相见分外眼红,4人找到小石后,小朱责问小石是否还记得自己,小石心虚否认,小朱气急败坏拿出匕首恐吓小石,但最终怒火还是烧掉了小朱的理智,4人对小石实施了殴打,小朱用匕首戳伤了小石左臀部。经鉴定,小石的伤情属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小朱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小许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治安处罚。在审查案件中,检察官捕捉到小朱两年前被小石无故殴打、一直怀恨在心这一细节,如果确是这样,小朱等人殴打小石应是“事出有因”。经过仔细调查核实,事实正如检察官所料,况且在殴打小石过程中,小朱等人也仅只殴打了小石一人,并没有连同在场的小石的同伴一起打,其殴打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小石。所以,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小朱等人的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而是目标、目的明确的故意伤害行为;又因小石受到的仅是轻微伤,未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后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小朱等3人的决定,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对小朱等人转处治安处罚。小朱等人对这个结果自然是惊喜和感激,但是不是案件就可以“完美”收场了呢?未必!

  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小朱连同小许等4人均具有出入网吧、携带管制刀具、夜不归宿等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其家庭监护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溺爱、忽视、粗暴等监护问题。虽然他们已经被治安处罚,但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只是被宣告了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并不执行,如果对他们“一放了之”,怕是他们和他们的家长不能真正深刻吸取教训、矫正自身行为,那么就势必会让孩子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把小错变成大错,违法走向犯罪。

  最终,检察官为小朱4人“量身定制”了帮教矫治方案,针对性地开展临界预防工作。

  一是进行集中不公开训诫,对小朱4人和他们的家长同时训诫,指出孩子们的行为违法之处,希望他们真正以此为戒,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同时,督促家长强化监护意识、履行监护义务,改进管教方法。

  二是开展亲职教育,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和正面管教师为家长辅导关于孩子身心发展需求、亲子沟通技巧、监护管教方法等知识,帮助家长培养孩子们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们创造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三是实施跟踪帮教,委托社工为小朱4人提供为期3个月的矫治服务,检察官与他们随时保持沟通联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切身巩固帮教效果。

  功夫不负有心人,现在小朱4人表现较好,其中2人已经稳定就业,2人已学有所成、正在择业。

  法治副校长寄语

  2019年12月20日,在“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大多是由不良、违法等非犯罪行为一步步演化并加重发展而来,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或有犯罪风险的未成年人进行事先预防、提前帮教,对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塑造良好品格、阻断犯罪进程具有重要作用。

  来源:江苏检察在线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