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不仅可能造成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更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近日,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网络销售非法改装具有窃听窃照功能的“充电宝”的案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明知自己无权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综合全案情节,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表示,由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特殊性,国家对这类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管理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或者虽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生产、销售,但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数量、规格、范围等的要求,非法生产、销售的,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将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装成充电宝、腰带、打火机等生活用品,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销售。一旦流入社会,或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等安全隐患,还易引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