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靖江市法院对一起持续多年的相邻通行纠纷进行巡回审理,并将村规民约融入司法裁判,以法治和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为构建文明和谐的乡村环境提供坚实保障。
李某与王某夫妇是同组村民,房屋隔河相望。曾经,连接两地的是一座便桥,由于年久失修,给村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2015年,为改善出行条件,李某等部分村民自筹资金,在原有的便桥上向西增加铺设了两块楼板,让汽车也能顺利通行,同时还将王某家房屋西侧的通道重新修建。当时,王某夫妇也同意了这次修建。
然而,没过多久,王某夫妇就将屋后围墙进行翻新,并且沿着围墙西侧往河边设置地基,堆放砖块、树枝等杂物,占用到了原通道路面。这一系列行为给李某以及河北面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通行带来了严重影响。
村委会及村民们多次与王某夫妇沟通,却始终劝说无果,导致通行问题一直未能彻底解决。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夫妇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清空通道和桥梁上的杂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夫妇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靖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王某夫妇的房屋宅基地前后隔河毗邻,王某夫妇房屋西侧及屋后小桥组成的南北通道,是李某等村民多年来步行或车辆通行的必经之路,双方形成了相邻通行关系。
“所谓相邻通行关系,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方有从另一方土地上通行的必要时,另一方应予准许,当负有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邻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或阻止邻人行使通行权,均构成妨碍相邻通行关系。”承办法官介绍道。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方便生活、与邻为善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桥梁、道路,使用人不得任意堵塞、设置障碍。
而且,该村曾在2023年6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该村村规民约,并报辖区政府备案。其中明确规定,不得擅自无故占用道路、桥梁堆放杂物,不得随意在道路、桥梁设置障碍,影响他人通行。因此,法院认为,该村制定通过的村规民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村民应当遵守的规范。基于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清除杂物、恢复通行原状的诉求。
记者了解到,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体现,不仅承载着乡村的道德规范,也为司法裁判提供了有益的补充。靖江法院将村规民约融入司法裁判,通过尊重村民的自治意愿,不仅维护了李某等村民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司法智慧,确保法院判决在法律层面具有权威性,在乡村社会中也能获得广泛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