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是常见的市场经济活动,它既能解决承租人的租房需求,又能为出租人带来租金收入,使得租赁双方互利共赢。但在租赁过程中,往往因各种因素产生矛盾纠纷,不仅影响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导致租赁双方发生冲突,造成一系列纷争。
2021年4月,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唐某名下1-3层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用于商业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可在不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的前提下进行装修,但需将方案报出租人备案。然而,张某在未征得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原一楼至二楼楼梯,在二楼中心凿穿楼板增建旋转楼梯,且改造工程体量较大,影响房屋承重安全。又因张某长期拖欠租金,经多次催要仍一直推托,也不腾让房屋。2025年3月,唐某诉至溧阳市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租金及逾期损失9万余元,并恢复房屋原状、返还房屋。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审理的棘手之处在于房屋原状的恢复问题。为查明事实、定分止争,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赴现场勘察。经实地勘察发现,张某拆改行为对房屋结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法官当场指出张某罔顾安全、盲目施工行为的危险性,并释明法律中关于“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强制性规定,阐明其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劝诫其要时刻把安全放在经营活动的首位。
回到法庭后,在充分释法明理的基础上,法官以“保障安全”为基点,以“实质解纷”为导向,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于短期内恢复房屋原状后返还房屋,并分期支付所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