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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9-09-28 09:54:00  来源: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0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决议或由董事长崔某某同意或决定,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高额利息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向张某甲、何某某等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261万元,已偿还15179万元,造成8082万元资金无法返还。

  二、崔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崔某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直接或间接向杜某某、郑某某等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1139万元,已偿还9412万元,造成1727万元无法返还。分述如下:

  【检察工作情况】

  2018年8月30日,泗洪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崔某某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15日,泗洪县检察院以被告公司、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壹仟万元。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佰万元。

  【指导(典型)意义】

  一、涉案借款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案件中涉及存款人数众多,且受害群体广泛,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很多存款人在自己进行了存款后,还介绍自己的亲戚、朋友、同事、邻居进行存款,大部分存款人将自己大部分积蓄存入被告人处,甚至向别人借钱进行存款。同时,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吸取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人均存款约百万元,且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社会影响大,矛盾化解难,群体性上访频发。案发后的赃款赃物追缴情况不会理想,进而使得众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弥补,被害人将矛头指向政府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多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其中一名被害人采取自杀的激进方式,给政府施加压力,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我院在该案过程中,不断有被害人到我院控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将到政府等相关部门请愿,我院注意疏导被害人情绪,注重释法说理工作的开展,能够较好的解决相关矛盾。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