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溧水区法院通过发出《预罚款通知书》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足额缴纳执行案款4万余元,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给予被执行人主动纠错的机会,充分彰显了执行力度和司法温度。
南京某铸造公司与太湖县某铸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水法院2022年判令太湖县某铸造公司一次性支付南京某铸造公司货款40247.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因太湖县某铸造公司未按期履行,南京某铸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线上线下查控,执行法官均未发现太湖县某铸造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至其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公司不在此经营,执行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案件虽已终本,但执行法官一直未放弃执行,仍定期摸排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执行法官核实到太湖县某铸造公司在外地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且实际收取了执行款,但其并未如实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债务。执行法官在掌握相关情况后,决定根据太湖县某铸造公司在该案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发出《预罚款通知书》,严正警告如七日内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依法对其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
这份通知书犹如一把利剑,悬在被执行人头顶,并迅速发挥了作用。慑于法律威严,太湖县某铸造公司终于不再逃避,积极与执行法官、申请执行人沟通,并主动履行了全部债务。事后,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法官的用心和付出连连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