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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履行渔业资源损害索赔职责检察建议系列案
2018-06-29 13:06:00  来源:
 案件基本情况

20163在洪泽湖禁渔期间,马一、马二、马三(化名)等人分别在泗洪县太平镇成子湖水域,多次采用拉网方式非法捕捞螺蛳。其中马非法捕捞螺蛳1400余公斤;非法捕捞螺蛳1600余公斤;马法捕捞螺蛳1400余公斤。上述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渔业资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海洋渔业部门应对该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承担索赔责任。而负有对渔业资源损害进行索赔职责的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未对马一、马二、马三(化名)等人的行为依法进行索赔,可能怠于履行渔业资源管理职责。

2017322日,泗洪县检察院向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检察建议:向马一、马二、马三(化名)三人索赔。

、推荐理由

1江苏省政府于2016126日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处于探索阶段,该份检察建议可以有效地促进有关部门做好试点工作,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2.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作为基层检察院 “越级”向省级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受并采纳了建议,这是基层检察院在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时敢监督、敢作为、敢担当的表现,也是省级行政机关依法支持配合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典范,不仅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还为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树立了标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

3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洪泽湖现场开展增值放流活动,引导群众更多的了解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认识

、建议落实及转化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高度重视,派员专程到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了解,并对洪泽湖底栖生物,特别是螺蛳资源,开展了调查工作,进一步确定捕捞螺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听取了中国水科院淡水中心等专家的意见,决定采取由马一、马二、马三(化名)捐赠资金以放流苗种的形式对生态进行修复。421日,督促马一、马二、马三(化名)三人已将款项补缴到位,427日,洪泽湖畔专门举办洪泽湖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放流花鲢鱼苗2.5吨,螺蛳10有效的修复了洪泽湖生态环境。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职的典型案件,马一、马二、马三(化名)三人损害渔业资源,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向马利军三人索赔,而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未依法予以索赔。为督促履职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基层检察院首次向省级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回复采纳,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与社会影响。且该案例201712月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评为“江苏省保障民生十优案例”, 提出的检察建议被评为“江苏省检察 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编辑: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