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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江某某盗窃案
2019-09-28 09:50:00  来源: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多次窜至泗洪县某建设工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窃得废旧钢筋、钢铁373公斤,旧脚手架钢管68根,穿心式液压千斤顶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86元。

  【办案情况】

  经审查,该院认为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相关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合法、属实,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求,具备证据效力,且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于2019年5月6日审查终结,于当日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泗洪县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一至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泗洪县法院以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该案,采纳了量刑建议,并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指导意义】

  1.对于盗窃金额较小,未销赃且归案后能够认罪认罚,又能将窃取财物全部返还受害人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2.对于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办案的,提出量刑建议既要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应全面考虑案件所有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也要尊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好庭前沟通协调,争取量刑建议最佳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九条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