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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9-09-28 09:43:00  来源: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散步。当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欲前往泗洪,启动农用货车,在明知车辆刹车性能未达到技术安全标准和未开车辆大灯的情况下,径行驾车行驶。被害人刘某某从家中出来阻止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驾车离开时,被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驾驶的农用货车碾压到头部和胸部,致头部多处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办案情况】

  本案由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主动报案至泗洪县公安局,该局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侦查此案。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3日,该局以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泗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收到卷宗2册,受理后依法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刘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该院经审查,发现已有证据无法证实许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检委会讨论研究,于2019年4月2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义】

  对于因家庭琐事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件,造成社会影响较小,且行为人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谅解的,此时,如已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以相对不起诉处理为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