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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王某某受贿案看廉政风险防控
2019-09-28 09:48:00  来源: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一、单位受贿罪

  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帮助某公司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催缴有线电视配套费。某公司为感谢帮助,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帮王某某所在单位解决相关费用。2017年,王某某单位帮助某公司催缴有线电视配套费共计462万元,公司为王某某单位支付职工手机话费、节日福利、单位招待费等费用共计13.3万元。

  二、受贿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企业的董某某、孙某乙、许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江某乙、冯某某等人的现金、购物卡、手表、旅游费用等共计28万余元,并为上述组织和个人谋取利益。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作案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符合逮捕条件,遂于次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逮捕决定。

  【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8年10月16日,泗洪县检察院审查终结,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贰拾万元。

  【法律分析】

  王某某单位经集体决策,以单位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管理建筑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开发商、建筑商等相关人员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应当上交而未上,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1.提前介入,引导完善证据。由于案情复杂,在泗洪县监察委侦查之初,泗洪县检察院即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两次提前介入侦查,引导监察机关侦查取证,确立保证了客观证据即可定案的侦查思路。

  2.以案释法,亮剑职务犯罪。案件公开庭审时,邀请相关单位代表列席旁听,以案释法给旁听人员敲警钟。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进行庭审教育,使被告人及旁听代表能够认识到腐败给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通过旁听庭审,向职务犯罪亮剑,增强公职人员清正廉洁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使其不想腐、不敢腐。

  3.检察建议,拔断贪腐根源。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在内部管理上存在监管漏洞,经讨论后立即向该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常态化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提前管控。该单位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建立了常态化廉政教育机制,同时梳理权力清单,从源头把控廉政风险点,预防职务犯罪。

  编辑: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