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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案——对嫌疑人立功线索开展自行侦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017-11-07 15:32:00  来源: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1980年xxxx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xxxx

201611月至20171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安徽省泗县、河南省夏邑县、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宿城区等地,采取顺手牵羊手段,先后盗窃作案十起,窃得手机10部,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3792.75 元。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5月2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同年6月27日复报至本院。同年7月4日,本院以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泗洪县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18日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启动自行侦查原因

承办人在审查该案时,李某某反映自己曾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涉嫌盗窃犯罪,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予回复,现再次向检察机关反应,希望予以核实。后承办人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询问相关情况,要求补充提供立功材料。但公安人员表示该案在侦查阶段经多次转手,不是由自己主办,虽然案件写的是自己名字,实际上自己只是负责后期卷宗整理,不了解具体案情,让联系另一名陈姓警官。但该陈姓警官又表示自己只是负责前期讯问,也不是承办人,没有留意具体细节,也不方便调取相关材料。

结合上述情形,该院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推诿塞责,怠于补充侦查现象。鉴于该问题属于单一性复核问题,但待查事项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最终量刑,该院遂决定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四、自行侦查过程

基于上述原因,泗洪县公诉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通过对上述两起案件启动自行侦查程序。

1.调查犯罪嫌疑人检举的事项及具体检举经过。经讯问得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羁押后,看守所管教民警曾组织李某某等多名在押犯辨认嫌疑人,李某某在辨认泗洪县公安局2015年第37期泗洪县城某网吧被盗案协查图片,发现图片上的犯罪嫌疑人系李,现服刑于安徽省xx监狱,遂向公安机关检举了李遗漏罪行。

2.核实是否具有检举一事。为验证上述事项是否属实,承办人在提审后,第一时间询问了李某某的管教民警核实相关情况,得知确有此事。

3.巧用自身办案平台查询关联案件。承办人通过案管平台查询了解,李某某检举的李涉嫌盗窃罪一案已于2017年5月26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负责审查起诉李盗窃的同事也反映该案的确系李某某检举侦破。

至此,李涉嫌盗窃罪一案确由李某某检举侦破,检举属实。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人直接通过统一电子应用系统查阅了李盗窃案的卷宗,并复制提取了其中的关键证据,最终认定李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符合立功条件。目前,该案已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李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五、典型意义

1.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针对自首、立功等与犯罪嫌疑人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自行侦查可以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有效遏制侦查机关怠于侦查现象,缩短诉讼周期。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明确表示不愿调取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证据,且该证据系单一性证据,没有退查的必要,即使退查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自行侦查一方面可以遏制侦查机关怠于侦查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更有针对性补充关键证据,提高侦查效率。

 

  编辑: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