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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余某某等12名被告人 利用虚假股票交易平台实施网络诈骗案
2017-12-08 15:13:00  来源:
 一、案情简介

2013年,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开发名为“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的虚拟软件,并成立新加坡嘉德期货公司、香港创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对该平台进行宣传,通过互联网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下级代理商,并通过下级代理商向他人推广该平台,虚构该平台能够为客户提供一千余支股票交易业务的事实,并以该平台股票交易业务具有T+0的股票交易机制、多空双向的开仓选择、一比十放大的融资比例等投资优势为诱惑,欺骗他人在该平台上投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平台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通联支付”捆绑,因“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并不具有真正的股票交易功能,故他人在系统上注入的资金没有进入股票交易市场,而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

2014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市注册成立新乡市金臻商贸有限公司,后被告人朱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被告人余某某,成为“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下级代理商,并约定分成比例。被告人余某某将“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的虚假宣传资料、操作流程、客户端软件等通过互联网发送给被告人朱某某,并指导其进行操作。被告人朱某某以新乡市金臻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招募被告人孙某某、冯某某、郭某某、梁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贾某某、郭某某等人,在将“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的操作方式进行培训后,将上述人员分成若干团队,由上述人员使用虚假身份在互联网上通过QQ联系炒股人员,隐瞒“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不能进行股票交易的真相,虚构“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具有T+0的股票交易机制、多空双向的开仓选择、一比十放大的融资比例等投资优势的事实,欺骗他人投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骗取钱财,所骗取钱财先进入由被告人陈某某捆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通联支付”,再通过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截至案发,共计诈骗55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被害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泗洪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016年9月28日,泗洪县检察将该案提起公诉,该县法院经审理后对该院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及地位作用等均予以确认,并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决。

三、裁判结果

2017年8月10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冯某某、梁某某、孔某某、郭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贾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十三年、十三年六个月、十年、六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五年六个月、五年三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二年、一年八个月。

四、推荐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孙某某、冯某某、梁某某、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利用虚假股票交易平台实施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剧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提供股票交易业务信息和各种投资优势为诱惑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诈骗犯罪团伙,隐瞒“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不能进行股票交易的真相,虚构“嘉德期货融资融券系统股票交易平台”具有T+0的股票交易机制、多空双向的开仓选择、一比十放大的融资比例等投资优势的事实,欺骗他人投入资金进行“股票交易”,以骗取钱财,所骗取钱财先进入由被告人陈某某捆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海通联支付”,再通过该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个人账户。以陈某某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指导老师”,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编辑: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