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追捕 自行补充证据 介入侦查 诈骗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男,1983年xx月xx日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0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指使其弟弟(已判刑)和其父亲(已判刑),利用伪造的“泗洪县供电公司物资领用计划单”到泗洪县供电公司物资配送中心骗取“泗洪县供电公司出库单”,后持该出库单到位于泗洪县青阳镇珠江路13号泗洪县供电公司仓库冒领交联电缆线、钢芯铝绞线等电力物资,共计五次。经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联系,武某某先后四次到泗洪县城从其弟、其父手中收购其冒领的电力物资。2012年8月24日下午,其父到泗洪县供电公司冒领电力物资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涉案电力物资共计价值1843770.6元。其中,第五次所冒领的电力物资价值132156.6元。
【追捕过程】
2016年3月1日,泗洪县检察院在审查秦某某的弟弟(男,27岁,湖北省宜昌市人,已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涉嫌诈骗一案中发现该案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且秦某某的弟弟也无法自圆其说,通过进一步侦查锁定秦某某具有重大嫌疑。鉴于案件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该院迅速组织业务骨干自行调取证据,先后自行调取4份关键证据核实诈骗过程。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后,泗洪县检察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补充证据后,将秦某某提请该院审查逮捕。
在建议发出以后,泗洪县检察院三次介入秦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侦查,第一次介入该案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秦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追逃,同时调查补充相关案件证据;后经侦查,秦某某因犯买卖国家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正在监狱服刑。2017年4月20日秦某某刑满释放,泗洪县检察院第二次介入该案,监督公安机关将秦某某从湖北省武汉市押回,并会同公安机关制定侦查方案以求突破。5月21日,泗洪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泗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因秦某某对关键犯罪情节拒不供述且收赃人尚未归案,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该院于5月27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作出不捕决定,同时详细列明了补查提纲交由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在作出不捕决定后,泗洪县检察院第三次介入该案,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工作提出建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侦查,收赃人武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归案,并详细供述了与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相识及收购电缆线的犯罪经过,并辨认出向其出售电缆线的系秦某某父子三人。同年6月1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再次提请泗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院经审查后于2017年6月14日,以零口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
【诉讼过程及结果】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泗洪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该院于2017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于2017年9月2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泗洪县公安局于2017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2017年11月6日泗洪县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要旨】
通过自行补充证据并持续3次介入侦查以零口供成功追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
【指导意义】
该案是在审查逮捕环节追捕案件,承办人在审查秦在祥、秦德朝的供述及其他证据发现他们两人不可能单独作案的线索。通过进一步侦查补强证据,锁定秦某某为该案的组织者、策划者,遂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犯罪嫌疑人秦某某。该案为两项监督中增捕案件的查处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