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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郑某某、姚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8-06-29 13:09:00  来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某在泗洪县青阳镇犯罪嫌疑人郑某家中,使用非食用盐生产盐水鸭、烤鸭,并运到市场上销售。2016年7月28日,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从犯罪嫌疑人郑某家中查获并扣押非食用盐2025公斤以及亚硝酸钠等物。

犯罪嫌疑人姚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郑某购买非食用盐用于加工烤鸭、盐水鸭,仍多次向犯罪嫌疑人郑某贩卖非食用盐。

经鉴定,涉案盐产品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犯罪嫌疑人郑某郑某某生产出的烤鸭含有亚硝酸钠成分。          

二、监督过程

2016年7月28日,今日头条、网易宿迁和指尖泗洪等网络媒体相继曝光了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小作坊制作“白胖鸭”的惊人现场,引发众多网民关注。泗洪县院发现情况后高度重视,迅速与该局对接跟进处理。在对郑某经营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亚硝酸钠4袋,高级精制盐40.5袋,上述高级精制盐经盐务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涉嫌为工业用盐。泗洪县检察院认为,涉案的经营主体可能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建议并督促该局对现场查获的样品立即进行检验鉴定。同年8月10日,泗洪县院向该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该局在我院建议下于2016年8月12日将郑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诉讼过程

泗洪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郑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我院。泗洪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日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泗洪县院受理后,经审查案件相关材料,于2017年6月26日以郑某郑某某姚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21日,泗洪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犯罪嫌疑人姚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四、主要做法

一、实施专业化办理,精准打击食药安全犯罪。针对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犯罪日趋专业化、隐蔽化的特点,该院设立了食药犯罪案件专业办案组,实行专人办理,逐步积累办案经验,深入研究和把握类案规律,确保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准确定性、从严从快打击。

二、强化检察监督,规范食药安全行政执法。该院进一步转变监督理念,坚持主动出击,以刚性的监督方式、规范的办案思维,推动监督规模和效果同步提高。一是加强“两法衔接”,加强事中监督,发掘案件线索。二是强化内部配合,对该院办理的每起涉食药刑事案件,与民行部门、刑事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重点监督行政执法机关有无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五、社会效果

一是对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泗洪县农贸市场、流动摊点、排挡餐馆等场所部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存在向制售的食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或以非食用原料制售食品问题。泗洪县市监局对涉嫌轻微违法的12家个体工商户责令整改,对违法情节严重的6家给予了行政处罚。泗洪县检察院认为,涉案的部分经营主体可能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遂督促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使不法商贩被绳之以法,对不法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打击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二是推动泗洪农贸市场等场所管理秩序的的整改。在该案发生后,泗洪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农贸市场等场所积极开展内部管理的整改工作,强化对食品药品方面的审查、细化流程、把好食品源头关卡:一方面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主体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培养,提高工作人员辨别真伪能力,将不法商贩的违法行为尽早遏止。

三是彰显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泗洪县检察院重视微小监督线索,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促进规范执法,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但是监督并不是最终目的,通过监督达成共识,形成合力,保证案件的高质量、高效率,维护法律的公正才是检察机关要追求的目的。此次监督泗洪检察院与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洪县公安局通力合作打击食药类犯罪,充分体现了侦查监督的必要性,维护了司法公正。

  编辑:汤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