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欧某某在承建泗洪县上塘镇某项目的瓦工包清工工程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拖欠33名农民工工资11万余元,经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多方躲避、拒不露面,引发农民工时常赴省市有关部门上访讨薪。2016年12月13日,欧某某被泗洪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该局对其提请批准逮捕。在审查犯罪事实的同时,泗洪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积极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但由于效果不佳,该院最终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将此情况通报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由该部门继续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后该院驻看守所检察干警多次对欧某某进行教育谈话,帮助其分析欠薪行为对自己、对农民工、对社会产生的诸多严重危害,并取得其兄长、女儿协助多次对其进行耐心劝解,督促其认真悔改并及时偿还所欠工资。最终,欧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懊悔,恳请驻所检察干警向其家人转达希望归还欠款并回家过年的愿望。该院随即予以转达,其家人表示愿意积极配合,并及时向其中急需用钱的部分农民工支付了工资。同时,驻所检察干警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逐一进行了走访,充分了解其困难处境和诉求。经过综合分析,该院决定对欧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立案审查,并向泗洪县公安局送达了《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在充分说明理由后,该局同意对欧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取保候审后,欧某某通过变卖资产和实物折抵等方式,主动偿还剩余21名农民工工资;拿到工资的农民工对欧某某予以谅解,并主动请求办案机关对其从宽处理。最终,这起长达三年的欠薪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宿迁泗洪县院执检局报送)